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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公司_审查_项目_能源
发布时间:2024-08-21 14:45浏览次数: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1、节能报告,又称能评、节能专篇或节能评估。是由本单位进行自查,通过碳排放核查报告等数据结合后,出具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指标、实施低碳排放等措施而达到一定节能效果的专业性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则是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报告的行为。

  ①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②综合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能源消费量分实物量和标准量。能源消费实物量是按照报表规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计算(如:吨、立方米)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标准量是按照能源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算的能源消费量。

  ③耗能工质: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主要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氦气、乙炔、电石等。

  ④能量的当量值:按照物理学电热当量、热功当量、电工当量换算的各种能源所含的实际能量。按国际单位制,折算系数为1。

  ⑤标准煤:指具有统一规定的标准热值的一种能源标准计量单位。《综合能耗计算通则》(/T2589-2008)规定,低位发热量等于7000大卡(29307千焦)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部分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煤折标系数与《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不一致时,参照行业标准确定。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各级发改委特定项目立项、申报、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只有通过节能审查,才能进行后续的报建工作。而节能报告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依据。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换句话说除了上述情况的项目外其余项目都需要编制节能报告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中以下类型项目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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